中卫分局:以案释法,道路抛洒要不得
近日,宁夏同心县村民马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拉运土沙由同心向固原方向行驶途中,因未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土沙遗洒造成路面污染。宁夏交通运输厅执法监督局中卫分局执法七大队依法查处并给予行政处罚。
【案情经过】2023年11月7日17时许,中卫分局执法七大队两名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巡查至G344线K2066+300米处时,发现一重型自卸货车拉运的土沙遗洒路面,造成公路路面污染。执法人员随即示意车辆靠边停车并现场出示执法证件进行现场调查。17时20分,两名执法人员会同驾驶员马某一起勘验现场,确认污染公路路面长4.2米,宽2米,面积8.4平方米。11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明确车辆属于马某所有,此次运输行为是个人非经营性行为。
【以案释法】本案中马某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以及《宁夏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予马某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场清理路面,消除其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提醒】抛洒物是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之一,无论是微小的抛洒物还是货运车辆遗洒、飘散的运载货物都犹如一枚“定时炸弹”,时刻危及道路上车辆的行车安全。如车辆装载易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物品时,一是要按照要求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二是当污染事故发生时,应在保障自身安全及道路通畅的前提下及时对污染路面进行清理,消除安全隐患;如自行清理存在困难,请及时拨打12328联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中卫分局 王佳玲 万佳萌)